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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信人: Netguy (造梦人), 信区: CompExpress
标 题: Re: 好一个不负责任
发信站: BBS 水木清华站 (Tue Aug 19 12:53:50 1997)
【 在 bigorion (小牛) 的大作中提到: 】
∶ 这与在家门口私设电网的性质是一样的,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我仅指他的这个声明无漏洞.至于他实际干了些什么,所作所为和他的声明是否相符,那是
另一回事.他的声明中明确说"对用户使用盗版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",这句话是站的住脚的
~~~~
他实际干了些什么,需要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,经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处理.如果确实有用
户能够提供确凿证据,证明因为使用了他的正版软件而受到损失,主管部门自会处理.但这
也不影响他的声明的正确性,因为他的声明中指明是针对"盗版".而没有说"对使用正版软
件造成的损失不负责"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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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生是一场梦,又何必太认真 ? 何不游戏人间,管它风风波波多少年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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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信人: yuhj (勇@@闭关修炼GRE中), 信区: CompExpress
标 题: Re: 好一个不负责任
发信站: BBS 水木清华站 (Wed Aug 20 01:26:05 1997)
用户的损失并不是全由使用盗版造成的:因为一,他没有在kv300 L++
中明显指出使用盗版会有硬盘被毁的危险,二,破坏硬盘的程序是王故意放
在kv里面的。
这里需要指出的是:并不是只有使用正版软件而受害才能告王,使用盗版的一样
可以,的确使用盗版不对,但是执法者不应该是王本人,记住王没有在kv300
中明显指出,甚至在发现盗版key盘之后,毁硬盘之前也没有任何警告信息。
这就与用户没有关系,如果有警告信息而用户执意要用,那与王无关。王不是国家
执法机关,在没有任何警告的情况下对他人实施攻击就是犯罪。他人使用盗版不是
什么“紧急情况”不适用正当防卫。他完全应该通过正当法律渠道来解决。
所谓“对使用盗版不负责任”是指如果王的程序中有任何bug在用户正常使用得情况
下出现问题。正版的王应该负全责,盗版的王不负责。这里那个逻辑炸弹不是bug
是王故意放进去的。就好像在谁家里面很滑,非法闯入者在家里摔跤了一样,
房主无需负责,但是如果在墙上安装电网就是问题了。
发信人: qhs (山山), 信区: CompExpress
标 题: Re: 好一个不负责任
发信站: BBS 水木清华站 (Wed Aug 20 09:26:18 1997)
关于KV300L++的话题我本人认为江民公司的做法没有错,
他这么做也是出于对国家反盗版措施执行的不利所做出的
严格的说来,盗版别人的软件就和偷别人的东西是一样的
如果别人偷你的东西,被你发现后你该不该痛打他一顿?
发信人: yuhj (勇@@闭关修炼GRE中), 信区: CompExpress
标 题: Re: 好一个不负责任
发信站: BBS 水木清华站 (Fri Aug 22 04:21:33 1997)
【 在 qhs (山山) 的大作中提到: 】
∶ 关于KV300L++的话题我本人认为江民公司的做法没有错,
∶ 他这么做也是出于对国家反盗版措施执行的不利所做出的
王没有权力因为国家法律有任何”问题“而擅自采取任何行东,比如
他做为一个公民有权力投票要求改变或者加强法律执行,但是绝对
没有权力自己行动。比如我觉得我们这里的公安保护不利,而建立私人
武装,行吗????
∶ 严格的说来,盗版别人的软件就和偷别人的东西是一样的
∶ 如果别人偷你的东西,被你发现后你该不该痛打他一顿?
你这种说法根本就是非常的不严格,法律是铁的,不是面,可以
让什么”情理“随便揉。这种对法律的践踏是中国法制之所以很难
发展的直接原因。OK,王有理,就可以随便打小偷,打到什么算数?
打残?打死?法律对正当防卫有明确规定,当对方已经失去对你生命
财产的威胁时再进行任何行动都是防卫过当。打小偷是明显的违法行为,我们
现在讨论的不是情理什么的,如果要讨论,OK。我就用了他王价值
200快钱的东西,我偷了他200块钱,他用他的kv300把我价值上万的数据毁了,
到底谁过分?不要说这都是我自作自受,当前很少有软件公司将逻辑炸弹放
在软件中的记录,我自然可以认为kv300也没有,而且本来放逻辑炸弹就是违法
行为,kv300哪里也没有写这些东西,我用了,数据被毁,就是王故意的。
如果用比喻的方法,我不认为这是打小偷防卫过当,而是在经济纠纷中使用
非正当手段。我使用盗版软件不是我盗版,我算是使用赃物,那我就不是小偷。
那么,我跟王之间就是我欠他多少钱不还。那王作了什么呢?他在kv300中加入
一段程序,使我不能读取我硬盘上的数据,属于”绑架“了那些数据,只有我找
到他求他,然后还他钱他才同意恢复我的数据。
这就如同甲于乙有纠纷,欠乙多少多少钱,乙为追债,将甲家大门焊死,绑架
或者说非法扣押(而且实现没有任何警告)甲的财产。这是明显的犯罪行为。
根本没有什么好同情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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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虚极,守静笃。万物并作,吾以观其复。夫物芸芸,各复归其根。
归根曰静,是曰复命。复命曰常。知常曰明。不知常、妄作、凶。知常
,容。容乃公,公乃王,王乃天,天乃道,道乃久。殒身不殆。
《老子·第十六章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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