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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信人: yuhj (勇@@闭关修炼GRE中), 信区: CompExpress 
标  题: Re: 好一个不负责任 
发信站: BBS 水木清华站 (Fri Aug 22 04:21:33 1997) 
 
【 在 qhs (山山) 的大作中提到: 】 
∶ 关于KV300L++的话题我本人认为江民公司的做法没有错, 
∶ 他这么做也是出于对国家反盗版措施执行的不利所做出的 
王没有权力因为国家法律有任何”问题“而擅自采取任何行东,比如 
他做为一个公民有权力投票要求改变或者加强法律执行,但是绝对 
没有权力自己行动。比如我觉得我们这里的公安保护不利,而建立私人 
武装,行吗???? 
 
∶ 严格的说来,盗版别人的软件就和偷别人的东西是一样的 
∶ 如果别人偷你的东西,被你发现后你该不该痛打他一顿? 
你这种说法根本就是非常的不严格,法律是铁的,不是面,可以 
让什么”情理“随便揉。这种对法律的践踏是中国法制之所以很难 
发展的直接原因。OK,王有理,就可以随便打小偷,打到什么算数? 
打残?打死?法律对正当防卫有明确规定,当对方已经失去对你生命 
财产的威胁时再进行任何行动都是防卫过当。打小偷是明显的违法行为,我们 
现在讨论的不是情理什么的,如果要讨论,OK。我就用了他王价值 
200快钱的东西,我偷了他200块钱,他用他的kv300把我价值上万的数据毁了, 
到底谁过分?不要说这都是我自作自受,当前很少有软件公司将逻辑炸弹放 
在软件中的记录,我自然可以认为kv300也没有,而且本来放逻辑炸弹就是违法 
行为,kv300哪里也没有写这些东西,我用了,数据被毁,就是王故意的。 
 
如果用比喻的方法,我不认为这是打小偷防卫过当,而是在经济纠纷中使用 
非正当手段。我使用盗版软件不是我盗版,我算是使用赃物,那我就不是小偷。 
那么,我跟王之间就是我欠他多少钱不还。那王作了什么呢?他在kv300中加入 
一段程序,使我不能读取我硬盘上的数据,属于”绑架“了那些数据,只有我找 
到他求他,然后还他钱他才同意恢复我的数据。 
 
这就如同甲于乙有纠纷,欠乙多少多少钱,乙为追债,将甲家大门焊死,绑架 
或者说非法扣押(而且实现没有任何警告)甲的财产。这是明显的犯罪行为。 
根本没有什么好同情的。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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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治虚极,守静笃。万物并作,吾以观其复。夫物芸芸,各复归其根。 
归根曰静,是曰复命。复命曰常。知常曰明。不知常、妄作、凶。知常 
,容。容乃公,公乃王,王乃天,天乃道,道乃久。殒身不殆。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《老子·第十六章》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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